2016年,刘某从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xian赚取手续费,因而,从其朋友范某处借得POS机一台,用来牟利。从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,刘某在不能真实交易的问题下,虚构交易,利用借得的POS机多次违规刷卡套xian,向信用持卡人郭某、李某、谢某等多人直接支付现金,或者持他人信用刷卡套取现金后,作为后续套xian的预备金。


刘某利用上述方式套取银行资金160余万元,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套xian手续费,非法获利5000余元。


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,以虚构交易的方式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(POS机)刷卡取现并从中牟利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,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依法从轻处罚。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等,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

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xian(用别人POS机套xian有费用吗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