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审理查明:2017年6月始,赵某在西湖区开设工作室经营信用垫还等业务,先后申请多台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。后,他张贴广告招揽客户,以虚构交易、虚开价格等方式,为银行信用持卡人垫还、套xian,并从中收取1%到1.2%不等的手续费。


2019年1月17日,赵某到案接受调查。次日,侦查人员在赵某处扣押POS机4台、借记卡3张、信用144张、手机2部等物。经审计鉴定,上述查获的4台POS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,交易金额共计18083182.29元。


一审认为,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,以虚构交易方式,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(POS机),为他人刷卡垫还从中牟利,交易数额达18083182.29元,扰乱了市场秩序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其具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减轻处罚。据此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用POS机为他人套xian1800余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