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某某等人宣称可以帮助申请信用ka,只是对POS机交易后的附属服务进行了虚假承诺,并不是以提供虚假的POS机或者占有POS机的其他费用(如:开机费、保证金等),令对方不能实现POS机刷卡消费等功能,进而实现非法占有消费者资金的目的。


在该案中,消费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申请POS机,而非申请信用ka,杨某某等人以帮助申请信用ka为由吸引消费者,只是在交易POS机时的附属服务,并且没有收取服务费用,即使消费者没有获得服务,也没有任何损失。


该案不能查明杨某某等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,不能满足刑事犯罪主客观相一致的犯罪构成要求,且不能达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,不能证明谎称申请信用ka业务与非法占有的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


因此,本案指控诈骗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符合证据不足的不起诉,无罪。

POS机销售涉嫌诈骗(POSs机诈骗判刑多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