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河南某地宣布 POS机销号案,涉案人员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。收取违法所得2100元,上缴国库。

当地认为,被告任建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,非法向他人提供信息,情节特别严重,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任建强犯罪后,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自愿认罪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悔改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最高人民《关于审理案件详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
1.被告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,罚款1万元。

代理商买卖号单200万条电销POS机(POSs机代理暴利)

二、被告人任期违法所得2100元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
三、未随案转移的计算机主机一台、黑色笔记本两台、USB两台,由扣押机关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处理。